入河排污口論證的相關要求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在江河、湖泊等地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依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規定,在河流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的單位,必須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并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設置入河排污口。
編制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是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的重要依據。
入河排污口論證
入河排污口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資源保護工作的前沿陣地,依法對入河排污口進行監督管理,是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手段。通過對入河排污口設置進行論證,可使主管部門客觀、科學地決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有效地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責,減少或避免水污染重大糾紛的發生;入河排污口論證制度與水功能區管理和取水許可制度的有機結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落實治水新思路,行使水質水量管理并重的重要實踐突破,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 ,維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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