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解讀

      公司簡介
      健明迪檢測提供的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解讀,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編制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的一般編制格式參見《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附錄D,具有CMA,CNAS認證資質。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編制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的一般編制格式參見《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附錄 D,報告大綱及內容可根據企業自行監測情況適當調整,但至少應包括:
      a) 企業執行的自行監測方案描述(至少涵蓋重點監測單元清單,標記有重點單元及監測點/監測井位置的企業總平面布置圖,重點單元識別與分類過程描述,監測點位置、數量和深度的描述,各點位監測指標與頻次及其選取原因描述,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等方法描述等);
      b) 監測結果及分析,各監測指標選取的分析方法及檢出限應在報告中明確;
      c)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d) 企業針對監測結果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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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分析
      監測結果分析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土壤污染物濃度與 GB 36600 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比情況;
      b) 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與該地區地下水功能區劃在 GB/T 14848 中對應的限值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判定的該地區地下水環境本底值對比情況;
      c) 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與該點位前次監測值對比情況;
      d) 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趨勢分析;
      e) 土壤或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檢出情況。
      當有點位出現下列任一種情況時,該點位監測頻次應至少提高 1 倍,直至至少連續 2 次監測結果均不再出現下列情況,方可恢復原有監測頻次;經分析污染可能不由該企業生產活動造成時除外,但應在監測結果分析中一并說明:
      a) 土壤污染物濃度超過 GB 36600 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b) 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該地區地下水功能區劃在 GB/T 14848 中對應的限值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判定的該地區地下水環境本底值;
      c) 地下水污染物監測值高于該點位前次監測值 30%以上;
      d) 地下水污染物監測值連續 4 次以上呈上升趨勢。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頻次
      自行監測的最低監測頻次按照下表的要求執行。

      注意事項:
      1)初次監測應包括所有監測對象。
      2)應選取每年中相對固定的時間段采樣。地下水流向可能發生季節性變化的區域應選取每年中地下水流向不同的時間段分別采樣。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指標
      1、初次監測
      原則上所有土壤監測點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項目,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規指標(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除外)。
      企業內任何重點單元涉及上述范圍外的關注污染物,應根據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將其納入企業內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初次監測指標。
      關注污染物一般包括:
      1) 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確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
      2) 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或企業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可能對土壤或地下水產生影響的污染物指標;
      3) 企業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中可能對土壤或地下水產生影響的,已納入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4) 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轉化或降解產生的污染物;
      5) 涉及 HJ 164 附錄 F 中對應行業的特征項目(僅限地下水監測)。
      2、后續監測
      后續監測按照重點單元確定監測指標,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
      1) 該重點單元對應的任一土壤監測點或地下水監測井在前期監測中曾超標的污染物,超標的判定參見本標準 7,受地質背景等因素影響造成超標的指標可不監測;
      2) 該重點單元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要求
      1、制定監測方案
      企業應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等工作,排查企業內所有可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場所及設施設備,將其識別為重點監測單元并對其進行分類,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內容至少包括:監測點位及布置圖,監測指標與頻次,擬選取的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方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2、建設與管理監測設施
      企業應根據監測方案確定的監測點位與監測指標,按照 HJ 164 的要求建設并管理地下水監測井。地下水監測井應建成長期監測井。
      3、實施監測方案
      企業應按照監測方案,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定期開展監測活動,并將相關內容納入企業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及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僅限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4、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企業應建立自行監測質量體系,按照本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各環節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5、報送和公開監測數據
      企業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工業企業需定期進行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而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就是為了指導和規范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而制定的。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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