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驗結果評定
1、應按照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評定彎曲試驗結果。如規定具休要求,彎曲試驗后試樣彎曲外表面無肉眼可見裂紋應評定為合格。
2、相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彎曲角度認作為最小值;規定的彎曲半徑認作為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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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驗程序
1、試驗一般在10-350C的室溫范圍內進行。對溫度要求嚴格的試驗試驗溫度應為230C±50C。
2、由相關產品標準規定,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完成試驗。
a) 試樣在所給定的條件和在力作用下彎曲至規定的彎曲角度;
b) 試樣在力作用下彎曲至兩臂相距規定距離且相互平行;
c) 試樣在力作用下彎曲至兩臂直接接觸。
3、試樣彎曲至規定彎曲角度的試驗,應將試樣放于兩支輥或V形模具或兩水平翻板上,試樣軸線應與彎曲壓頭軸線垂直,彎曲壓頭在兩支座之間的中點處對試祥連續施加力使其彎曲.直至達到規定的彎曲角度。
如不能直接達到規定的彎曲角度,應將試樣置于兩平行壓板之間,連續施加力壓其兩端使進一步彎曲,直至達到規定的彎曲角度。
4、試樣彎曲至1800角兩臂相距規定距離且相互平行的試驗。
5、試樣彎曲至兩臂直接接觸的試驗,應首先將試樣進行初步彎曲〔彎曲角度應盡可能大,然后將其置于兩平行壓板之間,連續施加力壓其兩端使進一步彎曲,直至兩臂直接接觸。
6、可以采用所示的方法進行彎曲試驗。試樣一端固定,繞彎心進行彎曲,直至達到規定的彎曲角度。
7、彎曲試驗時,應緩慢施加彎曲力。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樣
1、試驗使用圓形、方形、矩形或多邊形橫截面的試樣樣坯的切取位置和方向應按照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如未具體規定,對于鋼產品,應按照GB/T 2975的要求試樣應通過機加工去除由于剪切或火焰切割等影響了材料性能的部分。
2、試樣表面不得有劃痕和損傷。方形、矩形和多邊形橫截面試樣的棱邊應倒圓,倒圓半徑不超過試樣厚度的1/10。棱邊倒圓時不應形成影響試驗結果的橫向毛刺、傷痕或刻痕。
3、試樣寬度應按照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如未具體規定,試樣寬度應按照如下要求:
a) 當產品寬度不大于20mm時,試樣寬度為原產品寬度;
b)當產品寬度大于20mm,厚度小于3mm時,試樣寬度為20mm±5mm;厚度不小于3mm時,試樣寬度在20~50 mm之間。
4、試樣厚度或直徑應按照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如未具體規定.應按照以下要求。
1)對于板材、帶材和型材.產品厚度不大于25mm時.試樣厚度應為原產品的厚度:產品厚度大于25mm時,試樣厚度可以機加工減薄至不小于25mm,并應保留一側原表面。彎曲試驗時試樣保留的原表面應位于受拉變形一側。
2)直徑或多邊形橫截面內切圓直徑不大于50mm的產品,其試樣橫截面應為產品的橫截面。如試驗設備能力不足,對于直徑或多邊形橫截面內切圓直徑超過30~50 mm的產品,可以按照將其機加工成橫截面內切圓直徑為不小于25mm的試樣。直徑或多邊形橫截面內切圓直徑大于50mm的產品,應將其機加工成橫截面內切圓直徑為不小于25mm的試樣。試驗時,試樣未經機加工的原表面應置于受拉變形的一側,除作另有規定,鋼筋類產品均以其全截面進行試驗。
3)鍛材、鑄材和半成品,其試樣尺寸應在交貨要求或協議中規定
4)非仲裁試驗,經協議可以用大于6.3條和6.4條規定的寬度和厚度的試樣進行試驗
5)試樣長度應根據試樣厚度和所使用的試驗設備確定。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驗設備
應在配備下列彎曲裝置之一的試驗機或壓力機上完成試驗。
a)支輥式彎曲裝置;
b)V形模具式彎曲裝置;
c)虎鉗式彎曲裝置;
d)翻板式彎曲裝置;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方法適用于金屬材料相關產品標準規定試樣的彎曲試驗,測定其彎曲塑性變形能力,但不適用金屬管材和金屬焊接接頭的彎曲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