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碳普惠減排量核證報告
林業碳匯碳普惠減排量核證報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項目業主基本信息;
(2)項目負責人與聯系人;
(3)項目基本信息;
(4)項目林地基本信息;
(5)林地基礎數據匯總;
(6)碳普惠核證減排量計算結果;
(7)核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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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碳匯減排量計算
《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方法學》主要包含了以下林業碳匯中的減排量計算方法,具體公式見附件。
1.單位面積碳儲量變化量的計算
(1)單位面積碳儲量變化量
(2)生物量的計算
(3)碳儲量的計算
(4)單位面積碳儲量的計算
(5)單位面積碳儲量變化量的計算
2.單位面積碳儲量變化量基準值
3.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
(1)溫室氣體排放源的選擇
(2)森林火災引起的排放
4.碳普惠減排量的計算
林業碳匯核算邊界
項目核算的地理邊界指擁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碳普惠申請者實施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活動的地理范圍,以小班為基本單位。
申請者須提供由縣(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項目地塊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登記證明。
本方法學對于核算邊界內碳庫的選擇只考慮林木生物量,包括林木地上、地下生物量。
本方法學僅考慮核算邊界內由森林火災引起生物質燃燒造成的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包括 CH
4和 N
2O。
林業碳匯申報主體
項目的申報主體應為行政村集體。隸屬同一行政村邊界內的分散林地應打包為一個項目申請。具有相同申報主體的項目不可拆分申請。
申報主體的減排量收益分配應按下列情況進行確定,以保障林地實際管護和經營者的權利:
(1)若項目林地為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且涉及多個村民小組的,所有村民小組應與項目申請主體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減排量權屬、權利及義務關系。
(2)若全部或部分項目林地經營權承包到戶(如自留山、責任山)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發生流轉的,申請主體有義務告知相關承包方、租賃方關于項目開發的事宜,提前確定收益分配方式并簽訂協議。
(3)收益分配比例由項目各相關方自行協商確定。
(4)若有技術機構協助申報主體進行項目申報,需提供技術機構與申報主體的服務協議,其中需明確技術機構的碳普惠減排量收益分配比例,該比例不得超過 10%;若申報主體為老區蘇區及民族地區,則該比例不得超過 5%。若技術機構通過承擔政府課題的方式協助申報主體進行項目申報,申報主體應獲得 100%的碳普惠減排量收益。
(5)申報主體或技術服務機構應于簽訂相關收益分配協議后,向縣林業部門及縣生態環境局部門遞交林業碳普惠預申報的申請書(附錄 B)。在獲得縣林業局提供的相關數據并成功通過縣生態環境局的預申報登記后,可向核查機構提出核查要求。
林業碳匯申報適用范圍
適用于廣東省(深圳除外)碳普惠機制下管護和經營森林過程中實施林業增匯行為所產生的碳普惠減排量的核算。
林業增匯行為可以是加強森林撫育、減少采伐、災害防護、可持續經營管理等提高森林碳匯水平的措施。
林業碳匯項目的實施是目前抵御部分工業溫室氣體排放,減輕我國減排壓力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未來我國實現碳中和的重點發展方向。林業碳匯,在助力中國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上正發揮著重要作用。廣東省在2022年8月5日更新了《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方法學》,本文將簡要總結下最新林業碳匯碳普惠方法學中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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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碳匯林地溫室氣體減排量進行核查
2、編制CCER開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