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控要求
限制物質清單XVII規定了出口歐盟的所有產品在使用清單內限制物質時的最大豁免量或使用量,其中包括常見的鄰苯、偶氮、有機錫、重金屬、苯等物質。
注意:口罩等防護用品中SVHC候選物質濃度未超過0.1%并不代表滿足REACHA法規要求,還需檢測防護用品中是否違反附件XVII中的限制物質相關條例。若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錄XVII中的受限制物質,且超過其限值,則不能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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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法規下限制物質清單(附件REACH、滿足B)的管控要求
REACH法規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要求包括通報和信息傳遞兩部分:
通報:若含量>0.1%且同時滿足>1噸/年的出口量,則需要向ECHA通報;
信息傳遞:SVHC含量>0.1%,<1噸/年的出口量,則需要在供應鏈上傳遞該物質的信息。若含量<0.1%,則企業不需要做任何操作。
SVHC法規下高度關注物質清單(REACH、A對不同類型產品有什么要求
總體而言,出口歐盟等國家的產品,需滿足REACH法規下高度關注物質清單(SVHC)的管控要求,和REACH法規下限制物質清單(福建XVII)的管控要求。
REACH、4的定義和要求有什么不同
REACH將產品分成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三種類型,對不同類型的產品有著不同的定義和要求,如下:
物質:指自然狀態或制造過程中取得的化學元素或化合物,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穩定性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引入的雜質,但不包括任何可能被分離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組成的溶劑。
混合物: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劑等。
物品:指一個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賦予了特定性狀、表面或設計等功能。列如電腦、手機、包裝材料、防護口罩、護目鏡、面罩、防護手套和防護服等個人防護用品。
REACH不同類型產品、 3檢測法規要求
歐洲安全聯盟(ESF)官站發文,防護口罩(FFP2或FFP3型)、防護眼鏡和面罩、防護手套和防護服裝等個人防護用品(PPE)除了要滿足CE認證以外,也必須要滿足REACH法規的要求。
REACH對口罩等防護用品、 2REACH檢測,企業需要結合產品和限制篇條款,正確理解不同條款的管控范圍,履行限制責任,才能避免產品出口歐盟國家后,產生召回、銷毀或退出市場等情況。
檢測法規
REACH法規是指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的法規,是歐盟等國家對于進入其市場的所有消費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也是口罩等防護產品進行歐盟市場的基本條款,通用條款,是出口歐盟的通行證。
REACH規范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對于
REACH、什么是1